讀《香港二十八總督》札記-宣誓風波

近期的立法會新科議員宣誓弄得香港滿城風雨,各路人馬劍拔弩張,殺氣騰騰。為免心煩氣燥,暫且放下惱人的時事新聞,改到圖書館尋書香去。順手借閱了由張連興撰寫的《香港二十八總督》,這算是一本內地出版的香港本地史著作。張先生長期在人民日報不同部門工作,並多年專門負責港澳台宣傳報道。

據我的認知,在十九世紀時,香港總督要在立法會會議上舉行就職典禮,由首席按察司(香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監誓,分別宣讀效忠宣誓 (Oath of Allegiance) 和受任宣誓 (Oath of Office) 兩項誓辭。書中記述了十九世紀兩位港督就職時的宣誓風波,倒也有趣,值得和大家分享。

第一位是第六任港督麥當奴 (Sir Richard Graves MacDonnell),他在1866年3月11日到香港,3月12日在立法局會議中宣誓,但負責監誓的署理首席按察司巴爾(Henry John Ball) 遲遲未有出現,在海外殖民地擔任總督多年的麥當奴,等得不耐煩,在無人監誓的情況下,自行宣誓就任港督,當時也無人質疑他的合法性。

張連興的記述未有交代麥當奴的宣誓風波如何發展,這引起了我的好奇,在歷史旨在求真的信念驅使下,我在網上查閱了立法局1866年3月12日的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沒有記載港督麥當奴的受任宣誓(Oath of Office)由何人監誓,也沒有紀錄港督麥當奴曾同時作出效忠宣誓 (Oath of Allegiance) 。換言之,港督麥當奴的宣誓不是只有張連興所述的一個問題,而是有兩個問題—-第一是沒有人監誓,第二是讀漏了效忠宣誓誓辭,理論上麥當奴未有完成就職宣誓。

我接著再查閱立法局1866年3月29日的會議紀錄,港督麥當奴在會議中承認未有在3月12日作效忠宣誓,他要求在席的署理首席首席按察司巴爾即時為他監誓,他宣讀了效忠宣誓(Oath of Allegiance) 誓辭,也順道把受任宣誓 (Oath of Office) 誓辭再讀一次,如此這般,港督麥當奴的就職宣誓才算正式完成。立法局1866年3月29日的會議紀錄記載如下:

With reference to the Minutes of the last Meeting just read, His Excellency observes that, although nothing had invalidated his acts as Governor since his assumption of the charge of the Government, as the authority vested in him is solely derived from Her Majesty’s Commission, yet, as he had not taken one of the two Oaths enjoined by The Queen’s Instructions, namely, that which is laid down in the Imperial Act, 21 and 22 Victoria, Chapter 48, His Excellency proposes therefore to take the Oath now.

Whereupon, the Oath prescribed by the said Act is administered to His Excellency by the Honorable the Acting Chief Justice, who, by His Excellency’s desire, administers to him also the usual Oath of Office, which His Excellency considered had been irregularly administered at the last Meeting.

第二位釀宣誓風波的港督是堅尼地 (Sir Arthur Edward Kennedy)。麥當奴在1872年4月11日離任港督,然後是堅尼地繼任,他於1872年4月16日在立法局會議中宣誓也有風波,負責監誓的同樣是署理首席按察司巴爾。

書中記述堅尼地宣誓時,覺得效忠宣誓誓辭的字眼似乎有點與慣用的不同,於是「立即停下來詢問,這誓辭是否有錯誤…… 司儀回答說,這是代理大法官所擬定的,意思是說這不會有錯,堅尼地聽後接著念下去…… 十多日之後,總督忽然召開立法局會議 ,堅尼地當場向全體議員宣佈,現已證實前次宣讀的誓辭的確是錯誤了……」堅尼地決定在署理首席按察司巴爾的監誓下,重新作效忠宣誓。立法局1872年4月29日的會議紀錄記載如下:

His Excellency opens the proceedings by stating that he has convened the Council more especially for the purpose of rectifying a mistake which had occurred at the last Meeting on his being sworn into Office, in that, whilst the Royal Instructions issued to him on the 13th of February, 1872, directed that he should take the Oath of Allegiance prescribed by the Imperial Act 31 and 32 Victoria, Chapter 72, he had taken the Oath laid down in the Imperial Act 21 and 22 Victoria, Chapter 48, as ordered in the Royal Instructions to his Predecessor, of the 14th October, 1865.

His Excellency then requests the Honorable the Acting Chief Justice to administer to him the Oath of Allegiance required by his Instructions, and such Oath is administered to His Excellency accordingly.

讀歷史可以鑑古知今,十九世紀兩位港督的宣誓風波說明了兩點:

第一,公職人員的就職宣誓是莊嚴的事,他們需要按指定格式宣讀誓辭,不能有錯;

第二,首次宣誓有錯誤時,可以有再次宣誓的機會。

後記

翻閱了多份百多年前的立法局會議紀錄,開會時間由半小時至一個半小時不等,遠少於現在的超長時間會議。當然,讀史書不要盡信,對存疑的事要做點考證查核,才能符合學歷史旨在求真之道。各位有興趣的話,也可以看看有關宣誓風波的立法局會議紀錄:

http://www.legco.gov.hk/1866/h18660312.pdf

http://www.legco.gov.hk/1866/h18660329.pdf

http://www.legco.gov.hk/1872/h18720416.pdf

http://www.legco.gov.hk/1872/h18720429.pdf

在〈讀《香港二十八總督》札記-宣誓風波〉中有 21 則留言

  1. 宣誓是莊嚴的,不要盲目為表達自己的異見而作出侮辱性的事。做就要認,打就要認,是常識吧?既然不能真心效忠就不要參選,世界不會為了你的不滿而停止。尊重別人才是尊重自己。

  2. 實在想不到歷史中香港也曾掀起過不只一次宣誓風波。不過,恐怕以上歷史先例恐怕難以被參考了。宣誓必需莊嚴必定是歷久不衰的定例。而關於第二點,畢竟當時是英屬香港,與現今立會制度也已經大相逕庭,若向現今立會中的建制議員,或部分港人以香港有再次宣誓先例為由要求接受那兩名議員重宣,定也會受到拒絕吧。這樣一看,社會的風向朝着哪邊,也很明顯了。

  3. 宣誓是一个庄严郑重的事情,就近日的宣誓风波而言,我个人是不赞成梁游二人所为,或许他们只是为表意见,但也得用词适当,侮辱他人他事之情不可为。

  4. 問題是,現在的建制及中共認為他們的行為己遺反了基本法並侮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所以不應被再次宣誓。但為何他們不能宣誓?他們是民選的議員,和建制的自動當選根本是兩碼子的事。更何況,最令我悲奮的是,還有一堆無知的人還死撐政府,甚至支持中共人大常妥會的釋法。他們毫不知道,根據基本法158條,人大釋法只能由終審法院去上報,但在過往4次的釋法中,3次都是由人大自行釋法的。如果今次中共人大常委會也自行釋法的話,將對本港的司法獨立做成很大的影響。作為一個土生土長香港人,我們應先關注本港引以為傲的普通法受赤化的問題,而不是那二位的言論有否影響、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小事。這樣,才能使香江再繼使日的輝煌。

  5. 宣誓是一個在莊重場合舉行,以讓議員進行承諾,並不是讓議員發表政見的平台,故此我並不認同議員造出一些沒有政治智慧並帶有侮辱的行為,即使不應同他人的做法,也不應出言侮辱,破壞自己的人格。

  6. 宣誓是莊嚴的,不要盲目為表達自己的異見而作出侮辱性的事。做就要認,打就要認,是常識吧?既然不能真心效忠就不要參選,世界不會為了你的不滿而停止。尊重別人才是尊重自己

  7. 宣誓是十分莊嚴的場合。即使議員擁有發表意見的權利,但也要尊重場合,更不要藉此說出侮辱性的言論。二人行動不恰當,但不應就此而禁止他們宣誓,因為他們始終是民選議員,代表了部份市民的聲音。

  8. 宣誓是十分莊嚴的,不要因為一已意見而在宣誓時說粗言穢語,去侮辱國家,又不願意道歉。雖然二人行為的確有些不當,但也要尊重選民的意願,給他們一個宣誓的機會。

  9. 這次的事件,我認為兩方的行為都並符合各方的身份。身為一個集市民的寄託於一身的議員出口侮辱一個國家;一個國家的政府沒有依照法律定立的程序釋法,各有各自的錯誤。

  10. 宣誓對我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 而今次的宣誓風波 , 不要因為一已意見而說出一些粗言穢話語和侮辱國家等 , 雖然今次政府做的事我也不同意 , 但我認為不應做這些事, 要由正當的途徑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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